律师应该学习点兵法—孙子兵法之作战篇

做任何事情都是需要投资的,时间、资金、物资、人员、脑力与体力等等。在古代军事上,根据战役的大小,每次战争都要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甚至一些战争是举国之战,耗费不可估量。

时间,本身就是一种不可被替代的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在战争中,讲究的是兵贵神速,消耗时间的同时也同时消耗着其他相应资源。“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讲的就是一场战争打的久了,兵力物资就会亏损严重,甚至会造成内乱,即使有智慧的人也难以应对。所以说,一个真正的兵家必须深刻理解用兵之害和用兵之利,二者相互统一,不可偏废。

在现实处理各类案件中,我们也尽力追求速战速决,从而达到提高效率减少各项成本的目的。诉讼中的审理期限一般法律都有规定。现仅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一审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列举如下。民事普通程序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还可再延长三个月。简易程序的应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如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需在选举日前审结。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刑事诉讼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具体如下:公诉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后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最高院比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受理后20日内审结。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在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可延长三个月,入仍需延长的报最高院批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针对以上的期限问题,我们在具有办案中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适当延缓,也可以适当缩短,当然这需要协调工作。在处理案件中争取不做重复的事情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的节约。不走弯路也是提高效率的途径之一。如果我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抓住问题的根本,采用最佳方法和途径,可以为当事人和自己节约了成本和时间。所以说,“兵贵胜,不贵久”。


文章来源:律师与兵法之作战篇

作者:王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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